(原标题:海南将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规定)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2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王旭)12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公告》,《公告》就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问题进行重申,其中包括不得随意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超基数范围缴存、不得随意补缴住房公积金、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到位。
《公告》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等规定,分别是单位应于每年发放1月份工资前完成本单位缴存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并在上一年度公布的缴存基数限额范围内进行第一次调整;单位每年发放7月份工资前,对核定后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限额上限的职工,应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本年度公布新的缴存基数限额范围内进行第二次调整;相应的若低于新下限也应调高至下限;住房公积金当年度缴存基数限额范围的适用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公告》要求落实当年各月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公历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规定,分为常年在本单位、上一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本年度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的工资总额;本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