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亚商品房相关登记业务有调整)
公 告
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转移、变更登记业务有所调整,现将所涉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次减少申请要件,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变更登记(含赠与、继承、析产等),申请人无需提供宗地图及分户图材料,由窗口受理人员向数据科提出申请,让宗地图、分户图数据内部多跑,百姓少跑。楼栋尚未分户到最小登记单元或原证本上为手绘分户图等情形需要图形处理和重测的除外。
二、个人申请的一手房税务核算缴税,由税务机关向登记机构提出房屋测绘报告中房屋明细表的申请,登记机构数据科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分户图;开发企业申请的,由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测绘报告的房屋明细表;税务机关对已登记发证的,以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税,登记机构不再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明细表。
三、企业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或单位自建房初始登记时(不含个人国有土地新建房屋),须提供电子版的分户图及面积明细表,用于登记机构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程序,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一般情况下,登记机构只打卡不打证,登记卡作为办理一手房分户登记的要件之一。
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