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朝令夕改 村民小组状告万宁市政府
2009年7月02日 09:35 来源:南海网 汪德芬
 

土地确权给村民5年不发使用证

2002年12月16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海南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判决撤销万府(2001)121号码《关于大茂卫生院袁水卫所与联益村委会百坑田村民小组使用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

随后,百坑田村民小组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2004年12月5日,万宁市人民政府颁发万集有(2004)第10700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土地所有权给百坑田村民小组所有,并且国土部门已核发该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万集有(2004)第107001号。可是4年过去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还没发到村民手上。

撤销土地使用证再次成被告

百坑田村民小组在诉状中称,就在他们等着拿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2008年11月28日,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万集有(2004)107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决定》。万宁市大茂镇联益村委会百坑田村民小组不服万宁市政府下文撤销村民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再次将万宁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今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审理了此案。对于为何将已经确权给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撤销决定,万宁市政府在庭审时答辩称,省政府、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是因程序问题撤消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指定重做。2003年9月27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再次作出处理决定,把该宗地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大茂卫生院。

对于2004年12月5日,万宁市人民政府颁发万集有(2004)第107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土地所有权给百坑田村民小组所有的问题。万宁市政府称是因为2004年全市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时,大茂镇政府派两名干部到袁水片区进行确权登记,因为袁水卫生所已拆除房屋停止营业,而土地权益人大茂卫生又没有在现场,土地登记人员不知道该宗地是大茂卫生院使用和确认过的土地,仅根据百坑田村提供的情况,将该宗地中的122.1平方米的土地登记给联益村委会百坑田村民小组。土地权属核定时既没有通知界线相邻人大茂卫生院指界,百坑田村民小组也没有指出该争议地的纠纷问题,而有意向登记人员隐瞒该地事实。造成重复确权,故依法撤销错登记的107001号集体土地证认定事实清楚。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编辑:邢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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