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 王金辉 H120
“我们这辈子都没进过法院,没做过什么对不起人的事啊。”老两口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而且还是被儿媳妇告了,在丧子之恸外,又添了一桩烦心事。很多老年人认为,儿子在,儿媳妇算自家人;儿子不在,儿媳妇那就是外人。殊不知,儿媳妇对儿子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并不比亲生父母差。这个案子,在律师的努力调解下,老人终于想通了,双方握手言和。
起诉索要两千元存款
开庭增加两百万房产诉求
2014年7月,拿着法院传票和诉状,周老先生夫妇来到北京市华佳律师事务所向张华律师求助。张华律师看了起诉书后,不禁冒出疑问:儿媳妇孙洁起诉公公婆婆,案由是继承纠纷,要求法定继承死者即孙洁丈夫周峰存折里的2000元存款。争议仅仅是2000元,而老夫妇说存折就在儿媳妇手里,他们并不要这2000元钱。那么,儿媳妇的诉讼请求就没有意义了,她为什么要起诉?
周老先生夫妇说,他们的独生子周峰在结婚三个月后,因突发心脏病去世了,死时才刚刚30岁。“他们小两口刚工作,存款不是很多,也没有自己的住房,就住在我们家的房子里。这房子其实是我母亲也就是周峰的奶奶直接赠与他的,而且在他结婚前就做了赠与公证,算是婚前的财产,跟我儿媳妇没有关系啊!”
老两口说,没想到儿子刚走不久,他们还沉浸在老年丧子的悲恸中,儿媳妇竟会为了2000元把他们告到法院。“我们这辈子都没进过法院,没做过什么对不起人的事啊。如果我们不要这2000元了,案件是不是就结束了?”老两口颤颤巍巍地问。
“不是你们想得这么简单,她不会仅仅为了这并无争议的2000元起诉。”张华律师跟老两口分析,虽然诉状上没涉及房屋产权争议,但孙洁起诉很可能与此有关。果然,开庭时,儿媳妇的律师就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要求继承房产,房屋估价大约是200万元。
老两口出钱操办儿子生活
申请儿媳出庭被拒绝
房产证就在老两口手里,上面登记的是其子周峰的名字。
开庭时,张华律师向法庭陈述了周老先生夫妇的境遇:
“老两口都是退休工人,工资不是很高,退休金也不多,但对唯一的儿子爱护有加。从房子办理赠与公证的费用,到过户给儿子交税,再到儿子结婚出彩礼、办婚礼、装修婚房,再到小两口婚后给他们买菜、做饭、收拾屋子,直至儿子去世办后事、支付丧葬费,都是老两口一手操办并自掏腰包,甚至向亲戚借钱支付的。两位老人在精神和经济上都已经为儿子一家付出了很多。现在原被告由于亲人的突然离去,已受到很大的伤害,不管什么原因走到法庭,请求法庭做一些工作,最好调解不走判决。”
法庭就此做了调查。由于周峰的奶奶还有其他4个子女,所以赠房给孙子周峰时,在居委会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四人同意放弃该房产份额,但要求经济补偿20万元。而这钱也是周老先生夫妇支付的,四人才签了字。
但在彩礼、婚礼、装修等方面,因为大多没有发票,很少有凭证,日常生活琐事的花销上更是缺乏证据。为此,张华律师向法庭申请最好请原告孙洁亲自出庭。如果孙洁本人不否认老两口负担了这些费用,对这些认可了,也可作为证据。更重要的一点是,老两口曾提到:打官司前儿媳和他们的关系处得不错,还是有亲情在里头的。所以如果孙洁亲自出庭和老两口谈,结果可能会好一些。
于是休庭后,法官联系原告做调解工作,但沟通结果不理想,孙洁不但不愿意到庭,而且态度很强硬,表示调解也可以,但低于她提出的数额,她就坚决不调解。
“婚前财产与儿媳无关” 老两口认上死理儿
张华律师发现,周老先生夫妇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由于这房屋是周峰奶奶在他结婚前赠与他的,并已登记在周峰的名下,算是周峰的婚前个人财产,他们由此认了“死理儿”:儿子已然去世,房子就是他们家的,跟儿媳一点关系都没有。所以,当儿媳提出要走法定继承,由她和公公、婆婆三人平均分割房产份额时,两位老人就认为儿媳是来争抢他们财产的,所以坚决不同意。“我们没那么多钱补偿你。”老两口说。“那么就给您补偿金,我要房子!”孙洁一方表示。而对这一条,老两口就更不能接受了。
这样一来,案子最终会走到判决一步。但判决很可能会对老两口不利。张华律师多次苦口婆心地向两位老人解释。
由于我国房屋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房屋作为不动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在谁手里,并不影响房产权属归谁。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周峰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他离婚分割财产,要先对财产进行界定,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规定,离婚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涉及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儿媳对于该房屋是没有份额的。
但此案的情况并不是离婚,而是法定继承,起诉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而非《婚姻法》。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继承的份额是平均分配的,周峰的配偶、父亲、母亲3人将各占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如果法院基于此进行判决,将对老两口非常不利。
周老先生夫妇明白些了,但他们仍在纠结:“儿媳是外地的,所有的都是我们为他们付出,花了那么多钱,现在儿子突然间走了,儿媳妇什么都没付出还来和我们抢财产!法院也得讲理吧。”
“当时你们为儿子他们付出完全是自觉自愿的,你们可以在法庭上说儿子有债务,但必须拿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一定要纠结在这上面,对案子没有任何帮助,反而可能会使矛盾激化。作为周峰的妻子,从法律上来说,她确实有权继承财产。你们如果不能正视这个问题,进行一定补偿,双方调解不成,就只有等待判决了,但判决结果绝对不会是你们原先希望的那样。”张华律师将事实和法律一次次地摆在老两口的面前,耐心解释着,两位老人最终还是想通了,同意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适当给付孙洁一些补偿。
儿媳放狠话“让法院判” 协调十个月终于和解
现在需要协调的就是孙洁一方了。由于孙洁认为自己继承丈夫的遗产在法律上是能够站得住脚的,既已走上法庭,就不想调解,她的父母也完全站在女儿一边,支持她尽量多拿到一些钱,不愿作出让步。
张华律师向法庭叙述了老两口的困境,法官尽力帮助调解,孙洁同意减少一点补偿数额,但双方在期望值上的差距还是很大,以致几乎谈崩。孙洁一方便放出狠话:“如果调解不行,那就让法院判决,判什么样就什么样吧。”
张华律师与孙洁电话协商。孙洁埋怨了许多,表示不想就调解说什么,“你找我的律师吧。”
于是,张华律师找到她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理解老两口,但低于孙洁要求的补偿金数额,很难调解。张华律师耐心沟通,请对方考虑到老两口老年丧子的悲痛心情和晚年生活的困境,将条件尽量放低一些。“这么高的补偿金,他们自己生活拮据,为了儿子结婚,现在还借着亲戚的钱没还,如果非要走判决,那么老人从数额和情感上都接受不了,再受到刺激的话,对老年生活非常不利。最好是双方都做一些让步,两位失独老人的老年生活也能过得更好一些。所以双方尽量还是通过调解解决,不要以判决结案。”孙洁的代理律师答应在中间做一些工作。
原本只是一个简易程序案件,由于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此案数次开庭,转到普通程序审理,历经10个多月才最后结案。双方从起初的非常对抗的状态,经过多次协调,终于达成了和解。周老先生夫妇要求拥有该房产,而同时当庭同意给付儿媳妇一定补偿金;孙洁也作出一定让步,同意接受该补偿金以调解解决。最后一次是上午9点半开庭,但直到中午12点半调解书才出来,双方终于在上面签了字。
风险提示
房屋过户给谁
房产就是谁的
在此张华律师提醒老人们,在将房屋提前过户给晚辈前,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子女成年后,老年人呵护子女,但不必过度,可以给,但要量力而为。为子女付费时,也要看好自己的财产。在房产方面,由于我国属于备案制,房屋过户给谁,谁就享有所有权。房产证放在谁手里,以及房屋由谁居住着,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房屋过户给谁即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屋过户费就应当由谁来出,其父母可以付费,但这并不是义务。
此案纠纷是因为老两口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法律的认识可能直接影响对家庭问题的处理。事实上,《婚姻法》只适用于婚姻问题,《继承法》适用于继承问题,不能用《婚姻法》的条款来解决继承问题,反之亦然。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