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价飞速上涨,面对巨额利益,很多卖房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近日,北京(楼盘)通州区法院对一起此类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卖房人赔付290万元的高额房屋差价和10余万元其他费用。
毫无疑问,在合同已经签订,买家已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见房价大涨便想方设法拒绝履行合同,无疑是典型的毁约行为。以上述案件为例,因涉案房屋价格翻倍,卖房人就以“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出售房屋时没有得到其配偶的支持”为由拒绝履行约定。
但是,“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中的黄金原则,签订了合同,就不应该反悔,更不应想方设法去毁约——无论价格是涨还是降。否则,必然会扰乱市场秩序,增加社会成本,甚至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合同不是儿戏,法律不是摆设,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卖房人存较大过错,因此支持买房人提出的索赔差价的诉求。笔者以为,相较既往类似案件,此次判决应该说开了先河,对买房人而言,无疑讨回了公道;对卖房人而言,显然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让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应成为一种司法共识。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过去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总有出入,甚至大相径庭。有的判决卖家退还定金,有的只是象征性地支付一点违约金了事,鲜见“赔付差价”。这种“点到为止”的处罚,很难从根本上杜绝“卖房违约”的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未来房价走势波动更加明显,类似的“卖房毁约”或者“买房毁约”恐怕还会出现,且不会是个例。如何才能让买卖双方认识到故意毁约套利的严重性,已是一个现实命题。笔者认为,只有司法担当,依法多来点“赔付差价”的判决,让故意毁约者偷鸡不成蚀把米,他们才能长点记性,以儆效尤;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