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建 曹冉京)今日(11月23日)晚间,新京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获悉,该委于近期发布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监管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该监督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未建立项目手册,或者未按规定填写项目手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未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通过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预售款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5万元罚款。
该监督办法还明确,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经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并由住房建设、消防、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等部门予以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