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出台了《海南省总部经济发展省对市县财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通过土地出让金奖励政策和税收奖励政策,支持市县发展总部经济。
据了解,在土地出让金奖励方面,省财政对海口市、三亚市建设总部基地和总部企业自建自用办公楼宇的土地出让金省级财政集中部分,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海口市、三亚市。
在个人所得税奖励方面,我省对年工资薪金所得达到5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给予海口市、三亚市奖励。
此外,在其他税收奖励上,省财政依照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年缴纳税收省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长额,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给予海口市、三亚市奖励;而对于经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年缴纳税收省级留成部分,省财政前三年将按100%、后两年按50%给予海口市、三亚市奖励。
其他市县引进新落户总部企业,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也可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