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该实施意见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次出台的《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主体。一是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和临时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和存储点由市县政府选择确定,运输距离一般在15公里内。对于投入超过合理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市县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实施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费用纳入供地成本;对土地成片开发占用耕地的,市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开发时序,组织相关部门分批对耕作层进行统一剥离,降低剥离利用成本。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受让方、承租方或出资(入股)方,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剥离的土壤就近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建设项目。
《实施意见》确定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范围。对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用地占用相对集中、面积在1公顷(含)以上、且水田质量等别8等(含)、旱地及水浇地7等(含)以上耕地的,应当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耕作层剥离的深度应当根据耕地耕作层土壤质量状况等确定,一般在10-30cm为宜。对15度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被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的耕地,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认定,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纳入耕作层剥离范围。
《实施意见》规范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步骤,明确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后的权属和利用范围。在国有土地上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受益归市县政府;在集体土地上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受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耕作层剥离利用验收。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