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24日消息(记者 张宏波)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一起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纠纷案件,然而,由于超过了法律关于不动产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的所有诉求均被法院依法驳回。
庭审现场。乐东法院供图
原告吉某诉称,2020年3月,其因第三人符某在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某路的一块土地上建房,与其发生纠纷。第三人向原告出示了一份不动产权证书,拟证明其对案涉地享有使用权。原告此时才知道东方资规局于2019年11月20日向第三人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将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某路47号(面积为288.15平方米)确权给第三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东方资规局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提交了符某瑶及其配偶将权利及地上附着物遗赠给第三人的证据。第三人的土地和原告的土地相邻,原告认为其合法享有的约70平方米的土地被第三人非法侵占。被告东方市某管理中心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登记颁证程序违法的情形,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于1995年4月3日向符某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乐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吉某超过二十年才提起撤销房屋产权证,超过了法律关于不动产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