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2日消息(记者陈栋 通讯员范富霞 陶美沙)近日,澄迈法院审理了一宗确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是恋爱关系,男方称当初是“借名买房”,房产应归他所有。女方则表示,房产是其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一套40万元的房产,昔日的恋人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判决?
据了解,2015年,原被告双方看中了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商品房,双方商定由原告出资,被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原、被告共同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购置家具,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2021年,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其儿子名下,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澄迈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他是借被告之名买房,房屋应属于原告所有,而被告认为房款为原告赠与,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她个人财产。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已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借名买房”,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应提交证据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原告虽举证证明房款系由其支付,但该房款仅能反映涉案房屋的对价给付情况,并不能直接反映双方是否具有借名买房的合意。同时,涉案购房合同于2015年签订,当时海南省并未出台限购政策,原告主张“借名买房”不符合常理。而且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房屋合同、缴费凭证、物业管理发票、房屋钥匙等均掌握在被告手中,且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居住。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与涉案房屋存在出资关系,但尚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诉请,澄迈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