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公告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不动产转移、损毁等处分行为”,然而,海口一处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案外人长期非法占用并进行改建。近日,海南一中院相关人士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已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同时,根据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暂缓对上述查封标的物的执行,待相关刑事案件办结后视情况,再恢复对上述查封标的物的执行。
位于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五队72377.5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查封,记者来到现场看到这里大门紧闭。记者姜飞摄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姜飞 实习生 姚诗瑞
反映:案外人非法占用法院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近日,家住海南文昌的傅女士向媒体反映,2018年3月,海南一中院立案执行其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10余项,其中一项位于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五队,涉及72377.5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从执行立案至今已4年多了,傅女士多次申请已查封项目进行评估后拍卖未果,更令傅女士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是,被查封的土地长期被案外人非法占用拒不撤出,法院张贴在查封标的物上的公告被人为撕掉。
法院查封公告被人为撕掉。受访者 供图
傅女士告诉记者,2020年7月,由于被执行人因涉嫌其他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外人海南湘邦牧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南湘邦公司)不顾上述土地已被查封的事实,占用了涉案土地,并破坏土地上的建筑物、砍伐树木,在查封的土地上改造房屋。
傅女士说,海南湘邦公司非法占用被法院查封的土地后,海南一中院曾多次下发通知,责令其撤出被查封土地,但海南湘邦公司一直未予理会。
调查:法院查封公告被撕掉 责令案外人退出无果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南一中院2018年10月29日查封公告中看到,法院依法查封海南通顺畜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五队72377.5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查封期满后,傅女士向法院申请了续封,续封期限至2024年10月21日。
由于海南湘邦公司一直占用被查封土地,傅女士多次向海南一中院等部门反映情况。2021年2月7日,海南一中院向海南湘邦公司专门发通知(2018)琼96执83号,明确海南湘邦公司未经法院同意,在查封的不动产上施工建设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再次”通知海南湘邦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建设,责令其在2021年3月1日前,将公司设备物品迁出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
海南一中院在上述通知中还表示,如果海南湘邦公司逾期拒不迁出,或损毁上述查封不动产,将依法追究对方相应法律责任。然而,至今为止,海南湘邦公司仍然占用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
“如果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来算,涉案土地每年租金估计得80万元,海南湘邦公司不仅拒不撤离、也不给我们支付租金,每次我们想去看看现场也会遭到对方驱赶。”傅女士如是说。
海南湘邦公司:承认在查封土地上私自改建和添附
傅女士向记者出示的一份由自称海南湘邦公司实际控制人易某华,写给海南一中院的承诺书,明确承诺配合法院对标的物的后续各项执行工作。
海南湘邦公司负责人易某华写给法院的承诺书。记者姜飞摄
既然承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那么法院责令其撤出被查封土地,海南湘邦公司为何仍然占用被查封土地不退出呢?
海南湘邦公司负责人易某华曾就此回应媒体采访称,他知道公司占用的土地属于被法院查封状态,之所以使用被查封土地,主要是因为原权属人也把被查封的土地抵押给了他。
易某华称,公司与对方签意向合同时,涉案土地还没有被查封。后来,公司进来投资养猪,因傅女士的投诉,他们现在无法养猪,损失很大,他们也是受害人。
海南一中院:已对当事人训诫 暂缓对上述查封标的物的执行
案外人长期非法占用已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法院下一步将如何处置?
海南一中院相关人士接受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案外人海南湘邦公司进入查封标的物之后,执法法官曾数次到查封现场进行调查,专门告知了海南湘邦公司实际控制人易某华标的物已被查封的事实,责令对方不得妨碍法院执行,阐明了妨碍法院执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现场重新张贴了查封公告。
停在法院查封标的物内的车辆。记者姜飞摄
该人士表示,执行法官后来发现海南湘邦公司在查封标的物有改建和添附行为后,于2021年9月3日,在文昌法院对易某华进行了训诫。易某华承认了错误、写了配合承诺书,鉴于此,同时也是为了处置财产更顺利,没有对易某华采取拘留措施。另外,由于被查封的标的物涉及其他刑案,目前属于暂缓执法状态,下一步将依法进行处置。
6月17日,海南一中院就傅女士反映该院执行法官执行不力的问题进行答复,称法院在上述查封标的物的评估前,琼海市公安局曾致函该院,该局正在侦办符某潜、蔡某红(本案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该院暂缓办理对上述查封标的物的评估拍卖。目前,该刑事案件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海南一中院,法院刑一庭认为上述查封标的物系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建议执行局对该标的物暂缓执行,待刑事案件办结后再行处置。
海南一中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对查封标的物顺畅进行评估、拍卖而变现,是对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保障,责令易某华出具《承诺书》即是为减少在评估、拍卖环节中的对抗和冲突,保障评估、拍卖等环节的顺利进行,其最终目的是保障查封标的物的变现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因此,根据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暂缓对上述查封标的物的执行,待相关刑事案件办结后根据情况,再恢复对上述查封标的物的执行。
6月30日,傅女士告诉记者,湘邦公司还在继续占用法院查封的标的物,她也会继续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